家庭暴力被害人之醫療補助及心理輔導費用補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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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村幹事調查送本所初審再送縣府核定。
2.設籍本縣、符合家庭暴力防治第二條(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)且為中低、低收入戶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合法居留本縣之大陸、外籍人士。處理期限
1.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2.同一案情以補助一次為限,最高補助三個月。 -
- 1.申請表。 2.社會救助調查表(或列冊低收入戶證明)。 3.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。 4.收據正本。 5.醫療/輔導費用明細表。 6.全戶不動產及所得證明。 7.國中以上子女之學生證正、反面影本。 8.郵局存簿封面影本。 9.切結書。 10.驗傷診斷書影本。 11.治療或輔導清冊及紀錄表。 12.健保卡影本(正、反面)。 13.其他證明文件(如醫院診斷書、報案紀錄、保護令、判決書影本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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