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村幹事調查送本所初審再送縣府核定。 2.設籍本縣、符合家庭暴力防治第二條(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)且為中低、低收入戶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合法居留本縣之大陸、外籍人士。
處理期限 1.處理期限三十日。 2.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。 3.同一案情補助一次為限,最高補助三個月。